微信群里“抢红包”,珠海9人被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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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微信红包轻松赚取外快,殊不知早已沦为洗钱帮凶。近日,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,参与“抢红包”的被告人林某星等九人,因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触犯刑法,均被判处刑罚。

某日,林某星在大排档喝啤酒、吃宵夜,偶然得知一条赚钱门路——蹲在微信群里抢抢红包,抢到红包集起来,再汇至指定账户,即可获得12.5%的比例“提成”。

“领红包!速进!手慢无!”微信群里每天都有人发红包,金额不定,频次不低,林某星有时一天能抢两三千元,少的时候也有几百块。1个月下来,林某星小赚一笔,其朋友叶某才得知后有些心动,多打听了几句,顺势“入伙”。

随后,叶某才又想到老友张某强,前些时候说是手头紧,有赚钱的“活计”想着点他,便也把张某强拉了进来。张某强更是火速找来张某豪、张某柱等一众“帮手”,“返点”各不相同。每每红包一发,张某豪等人便迅速将红包瓜分,直到微信群被封或有人在群里说“下课”,便是解散群聊再建新群的时候。如此往复。

大伙虽然知道“红包里的钱不干净”,毕竟如果是正经收入,何必通过自己一个“外人”转账,但只是动动手指头,就有钱赚,也不愿细想。4个月的时间里,林某星、张某强等人经手的“红包”款额总计49836元到6400元不等,“进账”则从17289元至1770元不等。

林某星等人抢的“红包”,实际是涉嫌电信诈骗的违法所得,在各地频发的报案线索中,办案民警终是“顺藤”,摸到了负责“销赃”的“财富群”,将林某星、叶某才等人逐一抓获,张某柱自首。

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林某星等九人,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以抢红包的方式予以转移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林某星等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,结合九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,犯罪事实、情节和悔罪态度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,缓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,罚金六千元至一千元不等。

法官释法

近些年,随着反诈宣传的普及,多数人对于电诈犯罪分子收购、租借银行卡,借用支付宝、微信等支付工具,用以转移犯罪所得的“常规操作”已有所警觉。而本案中所谓的“抢红包有回扣”,也不过是打着“红包”的幌子,通过多次、多层转账,拆分诈骗款项,模糊钱款去向,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、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增加被害人“挽损”难度,归根结底仍是“洗白”手段,“抢红包”的“积极分子”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法官再次提醒,都想找份“钱多、事少、离家近”的工作,只是“轻松又高薪”的工作背后,往往暗藏的不是“现金”,而是“陷阱”。找工作、挣外快,还是踏实为上,贪小利、赚快钱,落得“锒铛入狱”,得不偿失!

南方+记者 王韶江

微信群里“抢红包”,珠海9人被判刑

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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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】 王韶江

【来源】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+客户端